測繪資質的統(tǒng)計年報和年度報告有什么區(qū)別
區(qū)別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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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tǒng)計年報是按統(tǒng)計數據來填列的
年度報告是按工商局備案的數據來填列的
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要求設備年檢嗎
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要求設備年檢
辦理測繪資質申請流程:
1、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向縣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提出測繪資質申請;
2、測繪資質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3、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4、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5、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擬批準的書面決定,向社會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6、《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局統(tǒng)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具體過程
一、內 容
測繪資質申請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令第75號);
(二)《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國家測繪總局制定,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到我局業(yè)務受理中心遞交申請材料。
四、條 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布《貴州省測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促進測繪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測繪活動(軍事測繪除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專業(yè)測繪工作。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方針和政策。
(二)編制全省測繪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guī)劃,并按規(guī)劃組織協(xié)調地籍測繪工作。
(三)主管本省的測繪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四)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五)負責全省測繪技術監(jiān)督和質量管理。
(六)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七)組織和管理全省行政區(qū)域界線的測繪工作。審核我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發(fā)布。
(八)負責全省測量標志、地圖編制出版和地圖上的地名管理工作。
(九)歸口管理省級對外測繪科技和經濟合作交流。第五條 測繪應當使用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標準。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和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管理第七條 實行測繪資格審查制度。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經濟組織,必須取得測繪資格方能在所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內進行測繪活動。測繪資格的審查,經地區(qū)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初審后,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fā)給《測繪資格證書》。申報甲級資格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yè)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由單位的主管部門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實行測繪任務登記制度。凡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經濟組織,施測前必須向當地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
國家及省的基礎(或專業(yè))測繪規(guī)劃范圍內的測繪任務,施測前由編制測繪規(guī)劃的部門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不再進行任務登記。
外省測繪單位到我省進行測繪活動、軍隊測繪單位進行民用測繪活動,施測前必須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任務登記。第九條 承接測繪任務的單位和經濟組織,必須持有《測繪資格證書》。屬企業(yè)性質的,應辦《營業(yè)執(zhí)照》;屬事業(yè)性質的應辦《收費許可證》,并按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費。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以下不正當競爭手段:
(一)利用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承接測繪任務。
(二)采用賄賂手段承接測繪任務。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承接測繪任務。
(四)損害競爭對手的職業(yè)信譽。
(五)招投標者互相串通,擾亂公平競爭。
(六)侵犯競爭對手的商業(yè)秘密。
(七)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出租《測繪資格證書》和《營業(yè)執(zhí)照》。變更單位名稱、業(yè)務范圍等,必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xù)。
終止測繪業(yè)務,必須向發(fā)證單位辦理注銷手續(xù)。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生產計劃和統(tǒng)計年報時,應抄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下列限額以上的測繪項目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測圖限額
比例尺 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1:25000平方公里24550100300
(二)大地控制測量限額,與上表測圖限額相結合的大地控制測量;單獨進行的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地控制測量;長度在50公里以上的等級水準測量。
(三)省級重大測繪項目。
(四)編制出版全省性各種普通地圖、圖集。
限額以下的測繪項目由地、州(市)測繪管理部門管理。第十四條 省內以測圖或遙感為目的進行航空攝影(含軍事單位執(zhí)行民用任務)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事先將計劃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民用航空攝影計劃統(tǒng)一歸口管理。第十五條 本省鄉(xiāng)(鎮(zhèn))以上行政區(qū)域界線的測繪工作,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主管部門統(tǒng)籌安排并組織實施。
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測繪,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委托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